9月1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指出,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以下简称4 7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此次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 7城市除外。
这也就意味着,在2018年12月首批4 7试点城市集中带量采购入选品种公布、今年上半年河北、福建先后落实跟进4 7后,在全国范围内,除去港澳台地区外,其他34个省级行政区域均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文件还公布了联盟地区的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
具体采购品种(指定规格)目录、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及相应比例采购量(单位:万片/万袋/万支)如下:
注:1.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地区确定后汇总产生。
2. 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由各联盟地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计算并累加后得出。
(二)约定采购量
1. 本次集中采购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地区确定。
2. 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3.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一)申报企业: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申报要求:
1. 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
2. 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1 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2.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2.4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3. 企业在申报品种时必须包含采购品种目录指定的主品规。
(一)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一)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可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下载相关文件,也可在联盟地区指定网站下载。
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八点半开始接收申报材料。
(一)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十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6号楼一楼
(一)时间: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十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6号楼一楼
(一)时间: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两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6号楼二楼
(一)电话:021-31773278、021-31773265
(二)传真:021-31773270
(一)联采办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次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各联盟地区按扩大集中采购覆盖范围工作要求,就购销协议、药品配送、质量检测、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事项发布补充文件。
结语
本轮集采,中选的原则是“适度竞价,多家中选”,不过度追求降幅。在制度上相较上一轮也更加完善,其中制定了“违规名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中选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如果存在提供回扣、商业贿赂、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提供虚假文件、不履行供货承诺、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等行为,都将纳入“违规名单”。纳入名单的轻则将取消申报资格、中选资格,重则将禁止两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采购。此外,各中选企业每月需向联采办报送中选药品的库存数量。
由此看来,集采在区域试点的基础之上,扩展至全国是一种必然选择。在范围得以扩展至全国后,如果制药企业的产品进入采购名单,各地按照统一价格采购,以前存在的区域性差价等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也会大幅度降低群众用药困难。
各联盟地区药品集采文件、联盟地区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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